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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都”等三被告败诉想到的

1998-08-01 来源:光明日报 樊希安 我有话说

看了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十家电影制片厂诉电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犯案》审理全过程,很受教育。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和中影音像出版社侵犯了十家电影制片厂中六家共计12部影片的著作权。三家被告除登报公开致歉外,还须经济赔偿48万元。

被邀作为现场直播顾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郑思成教授,有一番话发人深省。他说:“人们往往把电视机等物品看成是别人的东西,不能拿不能动,而对著作权等属于别人的知识产权却不太重视。”其实,别人的知识产权也是“物”,不经同意也是不能擅自使用的。擅自使用和偷拿人家的东西属于同样性质,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天都”等三家被告即是一例。公平而论,三被告当中,有的是故意侵权,有的则是无意识侵权,在不经意中侵权负了连带责任,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笔者在出版管理部门工作,时常接触一些侵犯著作权案件。有的出版社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正式授权便出版人家的作品,或对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没能辨清真伪,或在审稿中未能发现作者对别人作品的抄袭行为,从而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造成自己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也有一些作者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在写作著述中超出允许范围,擅自改编、引用、抄袭他人的作品,有意无意地造成侵权。所有这些都说明,当前应大力进行知识产权教育,提高公民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觉性,要像尊重别人的物权一样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诚如郑教授所言,别人的知识产权和物权一样属于不能侵害的范围,但知识产权的构成因素、产出过程等情况要复杂得多,因此对其辨识、判定均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只要我们认真学习《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做到烂熟于心,并在实践中依法办事,慎重操作,便能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不犯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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